马仁玺、刘华民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1602执2062号
判决日期:2021-03-10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仁玺与被执行人刘华民、周口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602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华民、周口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仁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09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华民、周口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仁玺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李之峰
审判员吴中强
审判员马庆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段朝臣
判决日期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