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开发区古宸建筑器材租赁站、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791财保11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10
法院: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菏泽开发区古宸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鲁1791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包括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菏泽开发区古宸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8万元的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对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何红梅
判决日期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