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明与张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881民初4864号
判决日期:2021-03-10
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光明诉被告张加伟、第三人桐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元22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多付借款12846642.37元及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5年开始,原告与被告有大量资金借款来往。截至2017年11月17日止,原告共计支付被告1500000元,由第三人转账给被告38571435.72元,被告支付给了原告27224793.35元(已扣除第三人转账给被告抵偿同期被告借款本息超额部分的利息)。原、被告之间均按照月利率3%计算往来款项,经原告核算,被告下欠原告12846642.37元。故特此起诉,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光明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陈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光明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李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费虹
判决日期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