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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1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清
联系方式:0531-88155388
注册时间:2003-08-28
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407室
简介: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策划,工程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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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505民初1005号         判决日期:2021-03-10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公司)诉被告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红,被告正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荣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利息30281.25元(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本息合计530281.25元,及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被告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受托,对东营区官屋社区住宅及配套工程进行对外招标,并要求投标人交纳施工投标保证金500000元。2018年11月30日,应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要求,原告将保证金500000元汇入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东城支行淮河路分行的账户中,并进行了投标。2018年12月上旬工程开标,原告未能中标。按事前约定和交易习惯,被告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最迟应当于开标后15日内将500000元保证金如数返还。但是到期后,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返还。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正方公司返还,被告正方公司也以内部核查为由拖延回应,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诉至贵院,望判若所请。 被告正方公司辩称,1.正方公司及其分公司从未受托做过涉案项目招投标代理,对此项目毫不知情;2.此项目是根本不存在的,在公开信息网不能查询,原告也未提交任何招投标文件,实际上原告未进行投标,也未购买标书,在原告明知此项目不存在的情况下与张贞华编造项目共同骗取被告的财产,是其私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被告无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9日,正方公司发出招标文件,对官屋社区住宅及配套工程进行招标,文件载明,招标人为东营名仕置业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正方公司,项目名称为官屋社区住宅及配套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编号为SDZFGS-012。标段划分为本项目施工为三个标段,计划总投资约10亿元,第一标段为官屋村安置房,第二标段主要为高层住宅楼,第三标段主要为高层住宅楼。投标保证金交纳条款约定,交纳形式为银行汇款,第一标段金额为伍拾万元整,第二标段金额为伍拾万元整;第三标段金额为陆拾万元整。投标人必须在2018年11月30日16时前将投标保证金汇至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账户。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持保证金汇款凭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开标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上午9点。 原告按照招标文件投标,并于2018年11月30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备注为投标保证金。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款事由为官屋社区住宅及配套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
判决结果
被告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0元、支付利息30281.25元及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2元,减半收取计4551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丁艾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利利 书记员殷媛媛
判决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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