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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9970万元
法定代表人:闫凯境
联系方式:022-26736999
注册时间:1998-04-30
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2号(天士力现代中药城)
简介: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药品零售【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分支机构经营】;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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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亚贤、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01民终4081号         判决日期:2021-03-09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丁亚贤因与被上诉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丁亚贤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判令天士力公司向丁亚贤支付2017年8月份工资5115.78元;3.判令天士力公司向丁亚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7344.5元;4.本案诉讼费由天士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且要进行公示或者告知。本案中,天士力公司并未将相关规章制度向丁亚贤进行公示,并且不能证明其作出的规章制度经职工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其作出的程序合法且适用于丁亚贤,其提交的规章制度自丁亚贤入职以来从未见过。二、丁亚贤并非无理由旷工,天士力公司毫无原因的扣发丁亚贤的工资和奖金,丁亚贤旷工系因天士力公司的先违约造成的。三、天士力公司作出解除合同所依据的工会意见作出之日早于天士力公司要求丁亚贤到岗日期,工会意见明显是在本案仲裁之后补发的,因此,天士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四、丁亚贤收到天士力公司《到岗告知函》未满三日,天士力公司便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天士力公司解除合同是早有预谋的。 天士力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丁亚贤与天士力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丁亚贤遵守天士力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天士力公司也将各种规章制度在OA系统中进行了公示。丁亚贤无故旷工13天,天士力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寄发到岗通知、向工会报备,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天士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士力公司不向丁亚贤支付2017年8月份工资(差额部分)人民币5115.78元。2.判令天士力公司不向丁亚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7344.5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丁亚贤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3月丁亚贤到天士力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共订立5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订立期限为2017年3月1日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丁亚贤在销售岗位工作,工资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工作地点为:天津市以及根据公司安排委派、出差或者借调的工作地点;丁亚贤承诺遵守天士力公司制定的《纪律处分管理政策(市场)》等各项规章制度。2017年8月26日周六丁亚贤未参加天士力公司的临时工作,8月28日周一丁亚贤正常上班开例会后从同事处得知天士力公司停发了丁亚贤8月工资和第二季度奖金。为此,丁亚贤自2017年9月1日起再未到天士力公司处上班。2017年9月9日丁亚贤收到天士力公司于同年9月4日作出的《到岗告知函》,通知丁亚贤收到此函三日内到所在大区办公地点上班,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要求按时出勤,否则承担一切后果。天士力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其工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决定拟于2017年9月14日与丁亚贤解除劳动关系。丁亚贤于同年9月21日收到天士力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丁亚贤通过电子邮件向天士力公司的有关领导反映情况,希望予以解决,因丁亚贤得不到答复,遂向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天士力公司支付:1、2017年8月、9月工资6882元;2、拖欠2017年第三季度奖金11800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4878元。该仲裁委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兰劳人仲裁字【2019】第1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丁亚贤支付2017年8月工资差额5115.78元;2、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丁亚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7344.5元;3、驳回丁亚贤的其他仲裁请求。现天士力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丁亚贤对仲裁裁决无异议。另查明,天士力公司给丁亚贤工资发放至2017年7月,天士力公司核对丁亚贤解除劳动关系前2017年8月未发工资3769.82元、二季度奖金11092元、9月社保费用991.83元。天士力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给丁亚贤发放了二季度奖金11092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天士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据?2、天士力公司对丁亚贤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是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案中丁亚贤在得知停发工资和奖金后,自2017年9月1日未履行请假手续便擅自不再到天士力公司处上班,明显属于旷工。为此,天士力公司于同年9月14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丁亚贤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两日。根据天士力公司、丁亚贤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纪律处分管理政策(市场)》4.3.3辞退: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证属实应予以辞退。4.3.3.12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两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日者。故天士力公司对丁亚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丁亚贤仲裁请求天士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对天士力公司主张不向丁亚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7344.5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丁亚贤仲裁请求天士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4878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天士力公司主张不向丁亚贤支付2017年8月份工资(差额部分)人民币5115.78元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于丁亚贤自2017年9月1日不再向天士力公司提供劳动,天士力公司应向丁亚贤发放了8月工资3769.82元,但应扣除丁亚贤应当承担的社保费用991.83元,对于2017年9月工资,因丁亚贤未向天士力公司提供劳动,故丁亚贤的该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天士力公司请求不支付该工资,予以支持,故对丁亚贤仲裁请求天士力公司支付2017年8月、9月份工资6882元的申请,以核定确定的数额3769.82元予以支持,超过的数额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但需扣除丁亚贤应当承担的社保缴纳费用991.83元。因丁亚贤对仲裁裁决中拖欠2017年第三季度奖金11800元予以驳回的仲裁裁决表示服判,故不再处理。综上所述,对天士力公司主张不向丁亚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7344.5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丁亚贤仲裁请求天士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4878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天士力公司主张不向丁亚贤支付2017年8月份(差额部分)工资人民币5115.78元的诉请,以确定的2017年8月工资数额3769.82元予以支付,超过的数额不予支付,丁亚贤仲裁请求天士力公司支付2017年8月、9月份工资6882元的申请,以核定的数额3769.82元予以支持,但需扣除丁亚贤应当承担的社保缴纳费用991.83元,对超过的数额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对丁亚贤仲裁请求天士力公司支付拖欠2017年第三季度奖金11800元的申请,因丁亚贤对仲裁裁决予以驳回的裁决表示服判,故不再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向丁亚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7344.5元;二、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丁亚贤支付2017年8月工资2777.99元(已扣除社保费用991.83元);三、驳回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丁亚贤的其他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丁亚贤提交了天士力公司员工郭恒强的劳动合同书一份、工资表一份,证明天士力公司无故扣发丁亚贤工资。天士力公司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与本案无关,且对工资问题丁亚贤从未提出过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核后认为,本案系丁亚贤与天士力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与案外人并无关系,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案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丁亚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张海东 审判员靳文丽 审判员杨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琦
判决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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