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竞秀区医院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18382号
判决日期:2021-03-09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当事人间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扶羽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服务合同费1275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41168元(逾期付款利息以每期合同款25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每期合同款支付周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实际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成之日止);3、被告承担保全担保费2832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37832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签订了编号为SOCT-201805-0155的《维修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uCT510)提供一站全包维修服务,被告分五期向原告支付维修服务费1275000元,被告延期支付的,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四/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设备维修服务,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维修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遂涉诉。
审理中,被告调整其诉请为:因双方在起诉后均同意解除系争的《维修服务合同》,故主张前三期维修款765000元;对于违约金起算时间明确为第一笔2018年7月1日起算、第二笔2019年5月10日起算、第三笔2020年5月10日起算。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维修服务合同》,也同意支付前三期维修费用765000元。但是认为逾期利息过高希望予以调整,对起算时间无异议。不同意承担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认为系非必要支出。
鉴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维修费无异议,本院该节事实不再予以赘述。针对其他法律事实,本院查明如下:《维修服务合同》一般条款8.1条约定,甲方(被告)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前支付合同款项,如果甲方发生迟延支付情形,乙方(原告)有权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四/天的标准向甲方收取利息。8.2条约定,因甲方无故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判决结果
一、被告保定市竞秀区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修理费765000元;
二、被告保定市竞秀区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具体为:以25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标准为日万分之三;
三、驳回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77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485元,由被告负担1629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顾梦迪
判决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