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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630万元
法定代表人:啜生
联系方式:0313-4768953
注册时间:2002-03-15
公司地址:崇礼区西湾子镇风情街2号商业楼4号房
简介:
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亮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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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翠花与黄万红、石家庄兴洲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城县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732民初1096号         判决日期:2021-03-09         法院:赤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降翠花与被告黄万红、石家庄兴洲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城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兴洲公司)、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谊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降翠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万红、被告石家庄兴洲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城县分公司、被告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降翠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款294871元,三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兴洲公司在赤城县开发建设赤城县天洲印象住宅小区,被告联谊公司系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被告黄万红与被告联谊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黄万红系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在2018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黄万红签订协议。被告黄万红将该项目1/3号楼的内墙粉刷工作由原告干,在工作过程中,原告只负责人工和工具,建筑材料由兴洲公司和联谊公司提供。原告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了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现已交付使用。根据协议约定:“全部完成后达到初验合格付给乙方工程款的80%,竣工验收后付15%,留5%的质保金甲方在两年内付清。”现距离工作完工已近两年,除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外,还欠原告294871元。 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 黄万红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石家庄兴洲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城县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降翠花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8年9月7日签订的《协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7日,原告降翠花与被告黄万红签订劳务分包《协议》,被告黄万红将该项目3号楼的内墙粉刷工程交由原告降翠花施工。协议约定:“全部完成后达到初期验收合格付给乙方工程款80%,竣工验收后付15%,留5%的质保金甲方在两年内付清。”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原告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了施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现已交付使用,经结算该分包工程总价款794871元。现距离工程完工已满两年,除被告黄万红已支付的500000元劳务费外,尚欠原告降翠花劳务费294871元未付。 另查明,兴洲房开公司系赤城县天洲印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联谊建筑公司系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被告黄万红挂靠被告联谊建筑公司,负责实际施工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黄万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降翠花劳务工资294871元,被告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石家庄兴洲房地年开发有限公司赤城县人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23.0元,减半收取计2861.5元,由被告黄万红及被告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金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郭文卓
判决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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