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富、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04民初9543号
判决日期:2021-03-09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晓川。
原告陈永富与被告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金邦达有限公司、国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智慧成长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智慧众诚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永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中软公司的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467元;2.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财务报销款46880.51元;3.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组成部分中的销售业绩提成157465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陈永富于2011年2月8日与被告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在销售岗位工作,基本工资1200元/月,2012年续签一年劳动合同,在应急事业部销售岗位工作,基本工资1200元/月,另加销售提成;2013年补签一份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1年1月10日至2014年1月9日;2014年1月10日续签三年期劳动合同;2017年1月10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3000元/月,2018年2月实际基础工资5833元/月。自2018年11月起,中软公司长期拖欠陈永富工资,陈永富申请劳动仲裁,现已经仲裁前置程序,故现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根据陈永富提供的证据,陈永富与中软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金邦达有限公司、国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智慧成长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智慧众诚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中软公司股东。经本院核实,因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公司)申请中软公司破产,2019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9)川0104破申4号民事裁定,对中讯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中讯公司提起上诉,2020年5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破终7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受理中讯公司对中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20)川0104破申6号民事裁定,受理中讯公司对中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永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赛丹
判决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