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全明与四川晟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04民初11294号
判决日期:2021-03-09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全明与被告四川晟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多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全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宦中强、被告晟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邱全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邱全明与晟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理由:邱全明于2018年10月进入晟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钢筋工,工资270元∕天。晟成公司与邱全明未签订劳动合同,晟成公司未给邱全明购买保险。2019年7月26日11时52分许,邱全明下班回工棚吃饭途中被第三人王学坤驾驶的重型货车撞伤。
被告晟成公司对邱全明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在晟成公司的工地提供钢筋工劳务及本案已经仲裁前置程序无异议。其辩称,1、晟成公司将案涉项目钢筋分项工程承包给钢筋班组袁仕刚;2、晟成公司未招聘过邱全明,邱全明的工资并非晟成公司发放,邱全明不接受晟成公司的管理,邱全明与晟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当事人认可以下事实:2018年9月,晟成公司将其承包的成都市锦江区艺尚锦江文创中心项目3标段4号、9号、10号、11号楼以及相应附楼、地下室工程中的钢筋分项工程承包给钢筋班组袁仕刚,由晟成公司按合同约定单价根据工程量向袁仕刚结算工程款。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26日,邱全明由袁仕刚雇佣在该项目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邱全明在工作中接受袁仕刚管理。邱全明工资由袁仕刚与邱全明约定,由袁仕刚发放。晟成公司与邱全明未签订劳动合同,晟成公司未给邱全明购买保险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邱全明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邱全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多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玥玭
判决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