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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鹏飞
联系方式:010-87572077
注册时间:1992-07-13
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2幢302室
简介:
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汽车旅游客运;保险兼业代理(具体经营项目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机票代售,火车票代售,工艺美术品、服装、针织品、纺织品、日用百货、日用化学品、家用电器零售、代购、代销,外贸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景区策划,旅游项目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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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业挺、与被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106民初274号         判决日期:2021-03-09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业挺、陈步云与被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辉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业挺、陈步云,被告康辉旅行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庆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业挺、陈步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旅游费用29222元、签证费4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在去哪儿平台上购买了“康辉南京”的美国西部跟团游产品,该产品的出发日期为7月11日,支付费用为29222元。付款人是原告王业挺,实际旅行者是其妻陈步云及女儿。被告在明知陈步云及女儿未办理美国签证的情况下,催促原告签订《出境旅游合同》。5月22日原告支付被告4200元作为签证费。6月14日,原告接到美国驻华大使馆签证处的拒签信,原告最终无法前往美国。 被告康辉旅行社辩称,合同已经履行,其中两人已经出行,有两人被拒签了。对方提出的要求退还旅游费,其中签证费4200元,签证不是没有办理,是被拒签,费用已支出。29222元旅游费是四人中被拒签的两人费用,这个费用都已经产生,无法退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0日,原告王业挺、陈步云在网上购买四人旅游项目,并在5月18日与被告康辉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出发时间2020年7月6日,旅游费用成人14799元/人,费用合计58444元;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6月14日,因其中两人陈步云、陈明琪签证被拒签,原告当时要求被告退还两人费用29222元。后原告陈步云、陈明琪未按期出国旅游,双方数次协商退款未果。 上述事实,有《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网页截图、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原告王业挺、陈步云与被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业挺、陈步云旅游费用298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徐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姣 书记员赵捷
判决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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