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11执异526号
判决日期:2021-03-09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采取了执行措施。案外人孟凡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孟凡智称,请求解除对车牌号为×××的车辆采取的执行措施,本人是该车的实际购买人。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19年1月14日出资购买此车,由于转出此车需要过户,我本人不具备条件,因该车当时已租用给二十一世纪幼儿园。当时张小峰是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二十一世纪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同意让该车挂靠在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该车辆实际归申请人所有,因此提出执行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院在执行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采取了执行措施。案外人孟凡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车权利。
为支持其主张孟凡智向本院提交小车租赁合同、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回单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孟凡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栗国春
审判员苏志飞
审判员扈秀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狄迪
判决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