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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孔令江
联系方式:0431-85077061
注册时间:2013-05-10
公司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客车花园14栋113号
简介:
工程机械、环卫设备、环保设备批发、零售、租赁、售后服务,汽车销售及殡仪车改造;消防车专用车、殡仪车、电动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押运车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物流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配送服务,装卸搬运,仓储服务,物流信息咨询;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冲锋车、电源车、防暴车、工程车、检测车 、警用装备车、救护车、救险车、流动服务车、旅居车、商务车、通信车、宿营车、巡逻车、广告宣传车、高空作业车、流动舞台车、混凝土泵车、教练车、油罐车、搅拌车、沥青洒布车、指挥车道路清扫车、高压清洗车、清障车、垃圾车、冷藏车、平板车、清障车、水泥运输车、爆破器材运输车、其他运输车、洒水车、医疗车、新能源汽车、污水处理车、无害化处理车、消防车、校车、吸粪车、吸污车、抑尘车、自卸车、路面清洗车、随车吊、清障车、洗扫车、电动环卫车、散装粮食车、轿运车、燃油观光车环卫设备销售、维修和技术咨询服务;标准金属量器、金属罐容积测量仪、加油机及配件、静电接地报警器及防静电产品销售、维修、技术咨询服务。办公用品、办公家具、五金工具的销售;家用电器、空调、冰箱、彩电的销售和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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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与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吉0191执恢3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09         法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青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陆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本院依法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恢复执行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自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划款人民币192019.59元,扣除执行费2780元后,已将执行款189239.5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续查封被执行名下的珲春农村商业银行长春市朝阳支行×××账户,续查封期限壹年(2021年1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查封到期如需要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续查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对以上财产的查封,后果自行承担。 2、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保险、股票等信息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有×××东风牌、×××楚胜牌、×××楚胜牌、×××长安牌、×××长安牌车辆登记,因未查找到车辆位置,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处置。 3、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5、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崔国强 审判员黄国丽 审判员徐佳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赵晓雪
判决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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