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2327执5号
判决日期:2021-03-09
法院: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20)黔2327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以下简称“豪盛册亨分公司”)申请执行与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华建设公司”)、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华建设册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浙华建设公司、浙华建设册亨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浙华建设公司、浙华建设册亨分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豪盛册亨分公司货款本金2053795元及利息295454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以后另计),承担受理费19070元、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26133元,但被执行人浙华建设公司、浙华建设册亨分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豪盛册亨分公司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500000元,余下部分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2021)黔2327执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岑生土
审判员覃正祥
审判员王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梁人巾
书记员张皇胜
判决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