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建珍、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828财保63号
判决日期:2021-03-09
法院: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建珍与被申请人河南盛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强、林秀兰、林河巧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谢建珍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盛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强、林秀兰、林河巧名下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谢建珍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强、林秀兰、林河巧名下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谢建珍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毕玉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丁笑
书记员肖勇
判决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