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资集团中南有限公司与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7101民初101号
判决日期:2021-03-09
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中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与被告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南公司诉称,因许禹铁路改建工程许昌东至灵井段轨道工程施工需要,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签订《钢轨采购协议书》和《桥上护轮采购合同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却未按时付款,至今仍欠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共计6151144.64元未向原告支付,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753418.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为397725.76元,实际应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共计6151144.6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禹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所签合同中约定《招标文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而《招标文件》中“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应选择买方(即禹亳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本案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亦为禹亳公司所在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应由禹亳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禹亳公司住所地位于许昌市建安区,故本案应移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告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宋树棠
审判员范小红
审判员张育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远
代理书记员杨若男
判决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