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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向辉
联系方式:010-69742324
注册时间:1994-06-20
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东环路中段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总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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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黄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4民初3660号         判决日期:2021-03-09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被告黄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起诉称:被告为购买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向原告申请发放公积金贷款捌拾万元。2012年2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捌拾万元,贷款月利率为4.08333‰;贷款期限为25年,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37年2月17日止;被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进行还款,每月最低还款额为人民币4145元;若被告违反借款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数额还款,原告有权对违约部分按照人民银行及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若被告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即最后还款期限为《提前还款通知书》发出的第30日。被告以其名下北京市昌平区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至还款期限届满,如借款未获清偿,抵押人应就抵押物的处置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否则原告将提起诉讼。2012年2月3日,双方就该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贷款义务,但截至2019年9月6日,被告已累计逾期31期,已拖欠逾期本息达人民币64673.85元。2019年8月6日,原告委托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向被告送达《提前还款通知书》,宣布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剩余贷款,但被告并未按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9年9月6日的借款本金732098.13元、利息1246.15元、逾期利息58406.02元、罚息6267.83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7日起至上述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3、原告就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3日,被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昌平区房屋为原告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为800000元。 2012年2月17日,原、被告签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数额为800000元,借款于本合同生效当日划付王晶琳的账号,即为被告收取了借款。借款月利率为4.08333‰,借款期限为25年,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37年2月17日止。被告自收取借款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借款。每月还款时间为每月17日。还款方式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还款办法中的自由还款方式还款,每月最低还款额为4145元。被告任何一期未偿还或者未足额偿还,即视为逾期。被告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者未按约定的数额还款,原告有权对被告违约部分,按人民银行及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计收罚息。合同第十二条原告于本合同确定的还款日划收被告还款时,按下述方法进行:被告还款账户内存款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数额,按约定的数额划收;不足的,按本合同确定的月最低还款额划收;仍不足的,不进行划收,视为被告逾期,并按月最低还款额计收罚息。被告以其名下北京市昌平区房屋为合同内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被告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借款,被告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即最后还款期限为《提前还款通知书》发出的第30日。 同日,原告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王晶琳转账800000元。 2019年8月7日,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向被告发送提前还款通知书,被告未予签收。 2019年9月6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昌平管理部出具借款人黄凤云贷款还款清单,载明至2019年9月6日,被告尚欠未到期本金732098.13元,逾期利息58406.02元,还清正常利息1246.15元,罚息6267.83元,共计798018.13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称,被告自2017年2月份开始没有按期偿还贷款,现在人已经无法取得联系,其享有的抵押权是第一顺位。 上述事实,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贷款还款清单、还款明细单、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提前还款通知书、邮寄凭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黄凤云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剩余借款本金732098.13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9月6日的当月利息1246.15元、逾期利息58406.02元、罚息6267.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黄凤云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自2019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利率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确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就登记在被告黄凤云名下的坐落于昌平区房屋在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0元(原告已预交)及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黄凤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杰 人民陪审员张健 人民陪审员边丽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洋洋
判决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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