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724财保210号
判决日期:2021-03-09
法院: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孙洪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彭文奇
判决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