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怀化市三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刘俐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1084民初3917号
判决日期:2021-03-08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瑞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三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刘俐兵、罗淑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俐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灯具款2341590元和利息;2、被告二、三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被告二、三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起,原告与被告一建立太阳能路灯买卖关系,多次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路灯。然截止2018年2月6日,经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的核对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234159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一直以诸多理由拖延。另,被告一注册认缴资本为508万元,实际缴纳50万元,被告二、三作为实际控制人亦应承担责任。
三被告辩称:1、本案涉及三份合同,其他合同不应在审理范围之内;2、被告也造成了我方的损失,具体有:我方为原告代缴税款、原告违反质量法规定等,应支付我方近29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江苏瑞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三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关系,2018年2月6日,经被告公司盖章确认,结欠原告货款2341590元。
审理中,被告方提出2018年4月曾由案外人代付了390682元,原告当庭表示同意在诉讼请求中予以扣减
判决结果
一、被告怀化市三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瑞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50908元和利息(从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8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怀化市三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艳
判决日期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