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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熊三进
联系方式:13907251568
注册时间:2010-06-18
公司地址:罗田县凤山镇滨河路,1幢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铁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环保工程、体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特种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不含爆破)施工;管道、设备、机电安装;园林苗木种植及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经营;钢材、建筑材料(不含黄沙)、五金批发兼零售;承担建筑施工劳务作业。(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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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1123财保5号         判决日期:2021-03-08         法院: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超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00000元。申请人王超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形式的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以1000000元为限。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七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许莎
判决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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