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1123财保5号
判决日期:2021-03-08
法院: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超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00000元。申请人王超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形式的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以1000000元为限。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七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许莎
判决日期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