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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皇嘉丝绸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2万元
法定代表人:墙继纲
联系方式:023-70606512
注册时间:2004-03-09
公司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东路5号
简介:
一般项目:蚕种、桑种生产、经营;蚕茧加工、销售;丝绢及附产物生产、销售;化肥、纺织品、坯绸、丝绸机械及器材、化工产品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电器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仪器仪表的销售,丝绸技术开发咨询;棉花销售;有色金属材料、钢材、五金机电、室内外装修材料的销售;生猪、饲料销售;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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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等与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案号:(2021)渝0230执异7号         判决日期:2021-03-08         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皇嘉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嘉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鄂尔多学院)不服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林州公司在鄂尔多学院的工程款债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鄂尔多学院称,请求撤销、改正或者中止执行(2019)渝0230执3106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渝0230执3106号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理由如下:其一,本学院与林州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虽业经两审终审,但仍不服,将考虑申请再审;其二,本学院属于事业单位,工程项目款由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资金尚未到位,权利人也初步同意延期,林州公司的债权不属于到期债权;其三,林州公司于2020年9月向本学院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其债权已转让给樊丽,本学院无法向皇嘉公司履行支付义务。 申请执行人皇嘉公司称,请求驳回鄂尔多学院的异议请求,理由如下:其一,林州公司对鄂尔多学院的工程款77156445元及其利息债权经(2020)内民终140号生效判决确定,鄂尔多学院所称该债权不属于到期债权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其二,鄂尔多学院称林州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樊丽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三,皇嘉公司与林州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先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即使林州公司于2020年9月转让案涉到期债权属实,但转让时间在后,未经公示程序,林州公司减损偿债能力,涉嫌恶意逃债;其四,鄂尔多学院是涉案债权所对应的债务人,无权提起排除执行标的异议。 本院查明,皇嘉公司与林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3民终135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由林州公司支付皇嘉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508766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的一审判决。皇嘉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皇嘉公司提出被执行人林州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到期债权,即林州公司与鄂尔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内06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鄂尔多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州公司工程款77156445元及相应利息,鄂尔多学院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20)内民终140号终审判决。本院遂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19)渝0230执3106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林州公司对鄂尔多学院享有的债权8404549.43元,并向鄂尔多学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不得向林州公司支付本院所冻结的款额,同日,还作出(2019)渝0230执3106号《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限鄂尔多学院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应付被执行人林州公司的到期债务款中直接向申请执行人皇嘉公司支付8404549.43元,上述执行法律文书邮寄送达了鄂尔多学院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任宗荣 审判员雷光福 审判员郎啟甫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许衡
判决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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