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登刚与俞昊、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青2622民初18号
判决日期:2021-03-08
法院:班玛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登刚与被告俞昊、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惠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毛登刚诉称,被告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青海英汇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俞昊、刘惠青挂靠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省班玛县扶贫局承揽班玛县异地搬迁玛柯河六标段工程。原告为被告组织人员提供劳务,共计劳务总价款为8219096元,已付5669500元,尚欠劳务费2549596元。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172096元,返还质保金37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俞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毛登刚诉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申请人认为此移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劳务费,依据法律规定劳务费案件是一般管辖,应当由被告居住地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另毛登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起诉申请人的两起案子已经由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3民初3206号和3207判决书,因此本案也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既申请人所在地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俞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索南拉旦
审判员刘青琴
审判员翟同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向福存
判决日期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