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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37577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
联系方式:010-61465599
注册时间:2003-11-14
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简介:
内地、香港和澳门地区,国际定期和不定期航空货运、邮件运输和按照货物运输的行李运输,以及航空器维修。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地面服务和航空速递,地面设备的制造、维修,汽车及零配件的销售(小轿车除外),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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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农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3民初9864号         判决日期:2021-03-08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农与被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倩,被告国货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万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8260元;2.被告支付200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68475.46元;3.被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未支付的工资9478.25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0年入职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担任国货航直属航站管理工作。工作地点为北京。月平均工资为9478.25元。1996年9月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2月29日,被告在未与原告沟通的情况下,在原告临近退休时单方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均拒绝回应。原告认为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2343号裁决书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不认可该仲裁裁决。具体内容如下:1、本案发生非法解除时,原告已届退休年龄,年近60岁。且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四十余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是明确规定不予解除,是禁止性规定。而双方关于解除的规定,只是可以。且是公司与员工内部约定,不应超越法律范围及违反强制性规定。2、关于劳动合同中明确跟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部分,并未明确提示及告知。3、关于万农涉及酒驾的事宜,事发已久。公司已经做出了各种处罚措施,原告已经承担了应有责任。且公司当时明确告知原告,积极配合就好。4、在做出长达半年以上的处罚措施时,并未告知会进行解除。5、被告陈述前后矛盾。自单位向万农调查该事件,万农就如实陈述及告知,并主动表达了认错的态度。在2019年8月即已如实陈述。当时案件尚无定论,不存在未如实陈述刑事责任的情况。6、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原告隐瞒事实,才向有关机关核实并出具说明,但万农在这之前已经陈述过了相关过程,且时间已久。7、被告伪造审查资料,被审查人万农只进行过签字,从未看过上述报告。且时间明显是后补日期。8、在2020年1月份被告就已经做出了解除的决定,但从未告知原告,还让原告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及工作任务。该解除决定也并未及时送达给原告。在解除决定做出一个月后,公司领导才进行审批,可见,整个解除流程为违法程序。9、在合同解除时,并未及时告知原告,也未对工作进行交接及告知,在解除后很久,都未跟原告确认相关细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国货航公司辩称,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1996年9月4日,万农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约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5年1月7日,万农与国货航公司签订《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约定万农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原劳动合同中的甲方变更为国货航公司,国货航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万农在原企业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解除前,万农在国货航公司航站管理部从事航站运营支持员岗位工作。二、万农隐瞒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1.2018年11月14日,万农微信以想出去旅游为名,向航站管理部员工张月皎的微信提出休年假申请,休至2018年11月30日。2.2018年12月3日,万农女儿到国货航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为万农申请201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病假。3.航站管理部员工张月皎于2018年12月7日通过微信对万农进行问候,万农的微信回应仍在保守治疗。同日航站管理室经理童成通过与其手机联系进行了慰问,受话人为其爱人,其爱人表示一切正常,不需要单位探望。4.2018年12月18日,航站管理部赖尤云总经理提出去慰问,航站管理室张月皎再次与万农微信联系,并转达领导拟去慰问。万农微信答复心意收到,即将上班,不必探望。5.2018年12月29日,万农微信再次申请休年假,航站管理部员工张月皎于2019年1月9日通过微信慰问万农,万农微信表示于2019年1月14日上班。6.2019年8月21日,首都机场公安局国保一支队有关人员到国货航口头通报背景筛查不合格人员,其中包括万农,但不提供书面材料。7.2019年8月26日,国货航就首都机场公安局通报情况,与万农核实,并要求万农实事求是的详细汇报。2019年8月28日,万农提交情况说明,仅承认2018年11月13日酒驾被查,2018年11月14日被拘留并保外就医,未如实陈述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8.2019年8月29日,服务两部直属党支部与万农谈话,万农仍坚持其仅被拘留处理,拘留十多天并保外就医,并拒绝提供拘留、保外就医的材料,未如实陈述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此外,万农表示,在此期间单位曾经电话联系,要到医院看望,因为感到后悔,不希望单位来人看望,另外很快就出院了,从医院开病假条是其爱人办理。9.2019年10月25日,万农承认因酒驾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隐瞒了此事。2019年10月至11月底公司经进一步核实,确认万农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止,且一直被羁押。三、公司对万农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在核实完有关情况后,国货航公司纪委向中航集团上报万农有关问题报告,2020年1月2日,中航集团纪检监察组认为,万农犯危险驾驶罪,属故意犯罪且被判处主刑,拘役期间和其后,未如实向组织报告有关情况,属故意隐瞒,有从重情节,给予万农开除党籍处分,并转人力部门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约定,均明确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万农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却以休年假、病假等名义故意隐瞒,在公司初步了解有关信息后,万农最初仍未如实向公司陈述,在公司加大调查力度后,万农才予以承认。公司在核实确认万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经征求工会意见,解除万农劳动合同,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书约定。四、国货航公司不存在未支付万农工资的情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万农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司法机关羁押,在此期间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万农隐瞒了其被羁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导致公司在万农被羁押期间仍为其发放各项薪酬待遇、福利、月度绩效、年终奖金并缴纳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从万农工资中扣除前述部分损失,符合有关规定。综上,请求驳回万农对国货航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万农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国货航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8260元;2.200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68475.46元;3.2020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9478.25元。该委经审理,作出了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2343号裁决书,裁决:1.国货航公司支付万农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9日工资606.9元;2.驳回万农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国货航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撤销。万农不服该裁决结果,起诉至本院,形成本案诉争。 1996年9月4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与万农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1月,国货航公司与万农签订《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约定万农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原劳动合同中的甲方变更为国货航公司,国货航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万农在原企业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2018年11月13日,万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并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即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止。万农向国货航公司递交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的诊断证明书并申请休病假一月(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7日,航站管理部员工张月皎通过微信对万农进行问候,万农表示其在保守治疗,2018年12月18日,张月皎再次通过微信对万农表示问候并转告领导要拟去慰问,万农表示心意收到,即将上班无需探望。 2019年8月28日,万农向国货航公司书写《情况说明》,说明其2018年11月13日被查酒驾,因身体不适送医院就诊,第二天晚去交通报到后被拘留,期间再次犯病做了保外就医。2019年8月28日航展管理部与万农进行了谈话,要求万农详细汇报。2019年8月29日,服务两部直属党支部人员与万农就其酒驾事宜进行谈话,万农表示2018年11月14日警察对其进行拘留处理,拘留大概十几天,因其身体不好,允许保外就医,拘留、保外就医等相关文件均在其爱人手中,因其爱人身体不好不同意向其爱人索要相关文件,向单位请了假,没有向单位报告拘留事项。2019年10月25日向党组织书写《情况说明》,说明其2018年11月13日被查酒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罚款2千元。2019年10月28日,首都机场公安局交通警察一支队对国货航公司保卫部作出《情况说明》,说明万农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万农在主要违纪事实材料中签字。2020年1月2日,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办公室作出《关于国货航航站管理部航站运营支持员万农因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案的审理意见》,意见中对国货航纪委报送的《关于航站管理部航站运营支持员万农有关问题的审查报告》作出同意给予万农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意见。2020年3月3日,国货航公司向航站管理部作出《关于给予万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以万农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判处拘役2个月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处理。2020年3月6日,国货航公司向万农作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告知书》。2020年3月9日,万农收到国货航公司邮寄的《关于给予万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告知书》。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万农刑事拘留期间,国货航公司按原工资待遇发放的其工资。 国货航公司以万农隐瞒了其被羁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从万农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工资中扣除了其拘留期间发放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018年年终绩效,每月支付万农北京市最低工资,支付至2020年2月。 万农主张国货航公司的解除程序违法,其自2019年8月21日起就开始配合公司的调查和询问,并非公司所述在2019年10月28日经过调查才得知事情真相,公司在2020年2月29日作出解除行为,2020年3月6日作出告知书,2020年3月9日才送达,且在其中一位领导尚未审批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解除决定,相关解除文件和解除依据并未送达给其,另外,其距离退休年龄不满五年属于法定不应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其在与公司领导沟通过程中,公司均表示只要配合调查,接受单位处罚、扣减工资即可并未告知要予以解除。 万农主张2020年3月1日至3月9日期间,其在家,公司并未明确通知待岗还是在家办公,在这期间,其一直配合公司进行相关报备。国货航公司则主张万农在此期间在家待工,公司在此期间没有业务。 万农主张其1996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是管理岗位,2009年转正定级变更为操作员岗位,属于普通员工,后经核实该岗位与管理岗职工工资相差1000元,因此要求国货航公司按照每月1000元支付工资差额,国货航公司自2019年9月开始扣款,截止2020年2月共计扣款44475.46元,因此国货航公司亦应当返还。为此,万农提交了薪酬福利制度改革结果通知单、薪酬调整告知单、薪酬待遇扣减告知书、工资变动通知单以及2018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工资发放、扣款情况表。国货航公司认可薪酬福利制度改革结果通知单、薪酬调整告知单、薪酬待遇扣减告知书、工资变动通知单的真实性,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调整岗位已经告知万农,且万农表示接受,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时并未提出异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变更亦因为实际履行而生效。 关于2019年9月之后的扣款,国货航公司对万农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月12日期间的工资、月度绩效工资、2018年年度绩效工资进行扣发,自2019年9月开始扣发至2020年2月,尚未扣发完毕。万农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工资的扣除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国货航公司扣除工资有失公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万农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9日工资606.9元; 二、驳回原告万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万农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庆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娜
判决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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