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重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73行初8868号
判决日期:2021-03-08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132210号关于第37747603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7月9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8月13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都是售价较高的工矿业用机器设备,消费者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三、原告对诉争商标的设计及使用是善意的,并无搭靠他人商标的意图。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在书面答辩状中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37747603。
3.申请日期:2019年4月24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12类,类似群1201;1202;1204-1206;1208-1211):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卡车;翻斗车;采矿用手推车车轮;空中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运载工具用轮胎;航空器;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防盗设备。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曹勇。
2.注册号:5422008。
3.申请日期:2006年6月16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5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类似群1201-1204;1208-1210):汽车;卡车;运货车;小汽车;小型机动车;摩托车;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自行车;机动自行车;车辆轮胎。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常州市宝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7973180。
3.申请日期:2010年1月6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2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类似群1201-1204;1206;1208-1210):自行车;车辆轮胎;电动车辆;机动自行车;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摩托车;汽车;手推车;小型机动车;车轮毂。
四、其他事实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行政程序不持异议,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航天重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航天重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建宏
人民陪审员苑佳丽
人民陪审员李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庞学硕
书记员方倩
判决日期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