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新军
联系方式:027-65262145
注册时间:1990-06-29
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测绘服务;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水文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翻译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采购代理服务;软件销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销售;环保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减振降噪设备制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管理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展开
952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291民初952号         判决日期:2021-03-08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陵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电力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锋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被告中南电力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锋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50000元,并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维护保养费人民币208125元、仓储费27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柴油机设备供货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型号为GFPL-800柴油机设备用于阳煤集团寿阳明泰2×350MW低热值煤发电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8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组织生产,并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履约保函。2016年11月原告按时将合同项下设备和配件生产完毕,具备发货条件,但被告迟迟不要求原告发货。原告分别于2017年2月28日及2017年5月3日致函被告,通知合同项下设备早已具备发货条件,并要求其确认交货时间。2017年8月8日,被告致函原告要求暂停工程相关所有工作,且未说明恢复时间。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仍拒绝依照合同约定提货、付款。虽然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92500元预付款,但被告于2018年12月底将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履约保函项下的92500元提走。被告在拒不履行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时,仍提走履约保函项下的欠款,其行为系恶意的。现依据双方合同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提取货物并支付合同货款。因该合同项下设备系专门定做,并非通用设备,无法进行二次销售,现设备自生产完毕至今已长达28个月,被告的违约行为已额外增加了原告的仓储等费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南电力设计院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供货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合同已明确约定在因业主方原因及外界原因导致总承包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形下,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全部或部分中止本合同的履行,且买方有权停止支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中南电力设计院认为自身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请求驳回锋陵公司所有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1、虽然供货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是锋陵公司和中南电力设计院,但在《柴油发电机组技术协议》上,签字方除了锋陵公司和中南电力设计院还有山西寿阳明泰国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方”)。本供货合同具有特定的目的,是一个以特定的给付效果而不是给付行为为标的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实现依赖于业主方的配合、认可,这是合同双方都认可的事实。所以,在业主方工程暂时停工而暂时不能接受本供货合同所购买的设备,导致本合同已暂时不能履行,且中南电力设计院已尽到了通知锋陵公司停工的义务,对本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情况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中南电力设计院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本供货合同约定“在因业主方原因及外界原因导致总承包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形下,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全部或部分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卖方收到该书面通知后应按买方要求中止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止支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且双方在供货合同的附件三《交货进度表》里也明确约定了具体交货时间由买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灵活调整,即供货合同本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2017年8月8日,中南电力设计院根据业主方的通知工程暂停,同时也让锋陵公司暂停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工作,完全是依据合同约定行事,不存在违约情形。3、根据供货合同约定,中南电力设计院的付款进度分为预付款、到货款、调试款、质保金四个阶段,按照约定,目前由于交货条件尚不具备,合同的履行一直未进入收货验货环节,故付款进程也一直停留在预付款阶段,而中南电力设计院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92500元的预付款。而且锋陵公司提供的图片证据不足以证明图中设备的品类、质量情况及其生产完工的具体时间,且该货物未经过供货合同所约定的验货和试车程序,无法确认锋陵公司是否已经生产了合同约定的合格的货物,故锋陵公司要求中南电力设计院向其支付全部货款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而且,供货合同明确约定: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须再向卖方支付其他费用,保养费、仓储费在供货合同中并无约定,锋陵公司其他的请求如保养费、仓储费同样没有合同依据。4、中南电力设计院于工程暂停和本案的发生并无任何过错,本案诉讼为锋陵公司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提前诉讼所致,因而,中南电力设计院也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现非因中南电力设计院原因导致发电项目停工,锋陵公司不顾合同内容,不愿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理应由其承担的风险,其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合同请求权基础,没有事实和法律以及合同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说明的是,目前项目已经启动了,双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买方中南电力设计院与卖方锋陵公司签订《柴油机设备供货合同》,约定中南电力设计院向锋陵公司采购型号为GFPL-800柴油机设备(2台/套),用于业主山西寿阳明泰国能发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阳煤集团寿阳明泰2×350MW低热值煤发电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85万元,卖方按承诺的设备供货方式,承担本工程设备供货工作范围内的所有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运输、交货、现场培训、技术服务、质保期及完成修补其由卖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具体供货范围见附件八《技术协议》。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须再向卖方支付其他费用。 合同第5条中约定:5.3.1预付款(合同价格5%)。供货合同签字后,在卖方向买方提交了以下文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4日内,买方支付该设备合同价格5%的预付款。(1)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的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正式收据。(2)卖方向买方提交了合同总价5%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3)配合初步设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已提交。(4)业主已向买方支付该笔款项。5.3.2到货款(合同价格65%)。到货款按机组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合同价格32.5%。卖方按本合同附件三《交货进度》规定时间内将合同项下每台机组全部设备/部件和资料运达现场交货地点,经买方验收合格,签署《设备到货验收单》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以下文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三十日内,买方支付设备合同价格32.5%的到货款。到货款按机组支付。(1)金额为合同价格32.5%的盖有财务专用章的的正式收据;(2)金额为合同价格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由买方现场物资管理人员签署的该机组设备《设备到货验收单》;(4)合同设备运输保险单据;(5)业主已向买方支付该笔款项。5.3.3调试款(合同价格20%)。调试款按机组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合同价格10%。每台机组全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成功的通过机组168小时试运行,业主向买方支付该笔款项后三十日内,在卖方向买方提交了以下文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三十日内,买方支付该设备合同价格10%的调试款。(1)……5.3.4质保金(合同价格10%)。剩余合同总价10%的货款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业主向买方支付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后三十日内卖方向买方提交了以下文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该剩余合同总价10%的质保金。(1)…… 合同第6.1条约定: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见本合同附件三。卖方应保证交货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买方有权事先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卖方后另定交货期,而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第6.2条约定:设备的交货地点为阳煤集团寿阳明泰2×350MW低热值煤发电工程厂址车板交货,卸车工作由买方负责完成(具体地点由买方在发货前一个月指定)。 合同第18.3条约定:合同的中止。在因业主方原因及外界原因导致总承包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形下,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全部或部分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卖方收到该书面通知后应按买方要求中止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买方将根据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以及该中止对卖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签署合同项下的变更令。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止支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如项目重新开工,应给予卖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附件三约定,柴油机设备1号机的交货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2号机的交货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具体时间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由买方灵活调整。合同及其他附件中还约定了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等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中南电力设计院向锋陵公司支付了92500元预付款,锋陵公司向被告开具了履约保函。2017年2月28日,锋陵公司传真致函中南电力设计院称,产品已制作完备,请中南电力设计院根据寿阳明泰项目现场施工进度,进一步确认交货时间。2017年5月3日,锋陵公司传真致函中南电力设计院称,合同项下设备早已制作完备,等待发货,但由于中南电力设计院工程进度滞后很多,一直没有提货,也没有明确的推迟交货时间,导致其产品一直积压库存,已占用其大量资金,请中南电力设计院支付部分款项已解其实际困难。2017年8月8日,中南电力设计院传真致函锋陵公司称,能源局近期发布名为“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的发改能源原[2017]1404号文件,请锋陵公司从即日起暂停案涉工程相关所有工作,何时再行启动,其另行通知。 另查,山西寿阳明泰国能发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更名为阳煤集团寿阳博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7月26日,国家发改委等16部委印发《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404号),案涉阳煤集团寿阳明泰2×350MW低热值煤发电工程因手续不全被列入第一批停建项目。2017年8月8日,阳煤集团寿阳博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传真致函中南电力设计院称,根据发改能源[2017]1404号文件精神,要求中南电力设计院暂停案涉工程相关合同的执行,并停止一切未开工项目的推进工作,避免造成经济损失。2017年11月5日,中南电力设计院将《关于项目后续执行的建议》传真件发送至阳煤集团寿阳博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阳煤集团寿阳博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函复中南电力设计院“已签设备采购合同原则上不得解除”等。2019年5月8日,阳煤集团寿阳博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传真致函中南电力设计院称,根据国家能源局及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分类处理2017年煤电停建和缓建项目意见和相关会议精神,(案涉)项目计划于2019年7月正式复工,请中南电力设计院根据2019年4月26日关于寿阳明泰项目复工准备协调会会议纪要精神对设备招标及提资进行配合,并做好项目复工前准备工作。 2019年4月12日,锋陵公司聘请江苏开炫(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案委托代理人,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 以上事实有柴油机设备供货合同、传真函件、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136元,由原告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合议庭
审判长杨丽 人民陪审员肖桂明 人民陪审员时党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顾嘉辉
判决日期
2021-03-0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