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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向辉
联系方式:010-69742324
注册时间:1994-06-20
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东环路中段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总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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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田秀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4民初7201号         判决日期:2021-03-08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被告高建学、田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俭、被告田秀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建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建设银行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高建学、田秀荣偿还建设银行借款本金127671.22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截至2019年3月27日未付的利息和罚息共计7395.38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均以127671.22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4.41%计算,罚息按照年利率6.615%计算);3.判令建设银行对二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5月10日,建设银行和高建学、田秀荣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在合同中,高建学、田秀荣作为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借款,贷款公司23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即自2006年5月10日至2026年5月10日。同日,高建学、田秀荣将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建设银行对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合同生效后,建设银行如约发放贷款,已经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二被告多次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构成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田秀荣辩称,我现在没有钱,应当由田秀荣和高建学共同还款。 高建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0日,借款人高建学、田秀荣与贷款人建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有:借款人借款用于购置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借款人借款金额为23万元;借款期限为贰佰肆拾个月,即从2006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具体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下调10%,每年调整一次;罚息利率为月利率,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35%;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抵押物为涉案房产,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建设银行向高建学、田秀荣发放贷款23万元。 在借款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截至2020年9月30日,高建学、田秀荣已还138期,剩余102期未还,贷款余额为127671.22元。另查,涉案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为高建学,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昌私字第XXXX号。建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涉案房产进行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X京房昌私他字第008336号。 上述事实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凭证、明细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高建学、田秀荣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借款本金127671.2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高建学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3元,由高建学、田秀荣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用(以实际票据为准),由高建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傅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方冲 书记员刘志明
判决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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