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秀生与上海中智科创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2民终1878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何秀生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智科创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9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何秀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通过上诉人提供工资表可以明确,用工单位只是对双休日正常上班的维修工支付每月300元的值班费,双休日不安排上班的维修工未支付,同时进一步佐证上诉人主张的每月300元属加班性质的工资收入。用工单位长期安排本人双休日上班,又未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只是支付每月300元值班费,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庭审中,对支付每月300元属双休日值班费表示认可,只是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上诉人自费补交公积金和社保后,实际取得的基本工资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人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人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秀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中智公司支付2008年7月10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935.86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本院查明”及“本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何秀生要求上海中智科创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7月10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935.86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何秀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张志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严姚萍
书记员汪汝珏
判决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