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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智科创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陶骏
联系方式:021-65564545
注册时间:2000-04-25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学路243号1201-1204室
简介:
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代理记账;职业中介活动;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保险代理业务;人力资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中介),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服务,清洁服务,档案整理服务,企业管理及咨询,财务咨询,货物装卸,船舶维修,机电设备维修,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代理,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及咨询,图文设计制作,酒店管理,物业管理,绿化养护,计算机维修,数据处理,针纺织品、服装及日用品零售,包装服务,家庭服务,生产线管理服务,养老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备案),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采购代理服务,工商登记代理代办,商标代理,票务代理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商务秘书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科技中介服务,软件开发,法律咨询,安全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税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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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生与上海中智科创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2民终1878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何秀生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智科创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9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何秀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通过上诉人提供工资表可以明确,用工单位只是对双休日正常上班的维修工支付每月300元的值班费,双休日不安排上班的维修工未支付,同时进一步佐证上诉人主张的每月300元属加班性质的工资收入。用工单位长期安排本人双休日上班,又未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只是支付每月300元值班费,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庭审中,对支付每月300元属双休日值班费表示认可,只是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上诉人自费补交公积金和社保后,实际取得的基本工资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人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人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秀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中智公司支付2008年7月10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935.86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本院查明”及“本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何秀生要求上海中智科创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7月10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935.86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何秀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张志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严姚萍 书记员汪汝珏
判决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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