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晖、荣海波等与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213民初1219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晖、荣海波、伍玉兵与被告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唐晖、荣海波、伍玉兵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唐晖、荣海波、伍玉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唐晖、荣海波、伍玉兵已预交),由唐晖、荣海波、伍玉兵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姜海
人民陪审员徐健
人民陪审员窦登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优育
书记员陆欢
判决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