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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张振岭
联系方式:0558-2107453
注册时间:2002-07-25
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幸福路196号
简介:
建筑材料、五金的批发、零售;建筑设备租赁。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取得批准许可的,无有效批准许可,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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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恒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恒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1民辖终79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第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中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第二公司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3民初52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中铁四局第二公司上诉称,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双方所签订的案涉《钢材采购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为苏州市,属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的铁路法院,显然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协议选择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双方纠纷,本案应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沪高法(2002)403号《关于指定上海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上海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下列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包括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第七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包括原为铁道部下属单位,现仍从事铁路运输、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企、事业单位。”因此,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上述指定管辖范围,上海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原为铁道部下属单位,现仍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原为铁道部下属单位,现仍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属于上述管辖的当事人一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管辖协议合法有效,本案应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郑彦鹏 二○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曹媛
判决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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