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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联系方式:17864899978
注册时间:2004-09-06
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简介:
压力容器(高压容器A1级,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级)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GA1乙级、GB1、GB2(2)级,GC1级,GD1级))安装,锅炉(1级)安装、改造、维修,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安装,消防设施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工业专业设备、建材专业设备安装及其设备的内衬外防及维修,炉窑砌筑,金属渗镀,设备堵漏,带压封堵,非标准件制作、安装,不锈钢制品加工、销售,建材、钢材、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销售,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的运行、维护、检修工程,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劳务信息咨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医疗器械销售、安装、维修,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其他污染的治理,光伏发电设备及组件生产、安装、销售,机械设备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物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化工设备安装、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和处置,化工产品的处置,废旧设备、废旧金属、有色金属、其他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服务(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热力供应、供热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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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富、金祥等与光山县弘昌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1522民初4524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德富、金祥诉被告光山县弘昌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三同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德富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轼、被告光山县弘昌天然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被告河南省三同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荣、马启忠当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德富、金祥诉称,其与被告三同公司达成天然气管道安装协议,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支付了192000元工程款,余款947120元经催要未付。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94712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弘昌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欠原告工程款;弘昌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被告军辉公司后,军辉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原告,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目前弘昌公司已经支付军辉公司工程款953050元,不再欠军辉公司工程款。故弘昌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三同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工程计价单价错误,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资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目前工程尚未正式结算;原告从三同公司支取的款项应当在结算时扣除,愿意与原告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德富、金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潘伦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明兰
判决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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