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孙国斌、何雪容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3执6635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雪容、孙国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2018)沪0113民初24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何雪容、孙国斌支付款项人民币250429.93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5656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何雪容、孙国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何雪容、孙国斌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何雪容、孙国斌名下的银行账户,但余额极少。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何雪容、孙国斌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朱利华
审判员朱珮
审判员王丽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宇锋
判决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