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进荣与刘海龙、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内2921执保74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芮进荣与被申请人刘海龙、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腾格里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芮进荣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海龙、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内蒙古腾格里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刘海龙、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内蒙古腾格里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5706元予以冻结。
案件受理费1399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云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和建明
判决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