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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振
联系方式:0516-6221315
注册时间:2000-05-10
公司地址:邳州市临港产业园复兴路1号
简介:
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施工养护;管道及防腐工程施工;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机械设备租赁;苗木种植、销售;绿化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石油沥青、建材销售;水泥制品、金属交通标志牌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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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3邳州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刘保刚、王小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382民初6533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邳州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与被告刘保刚、王小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被告刘保刚、王小松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远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吊装费、修车费、运费等多项经济损失共计281834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8日,原告委托被告刘保刚将原告的铣刨机从邳州市辽河路运送至八路四号桥施工。被告王小松驾驶的苏C×××××、苏C×××××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所有一路口转弯时,由于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铣刨机从车上被翻入路沟中,受损严重。为此,原告相继花去吊装费、运费、维修费等共计约281834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 被告刘保刚、王小松辩称:1、事故发生是事实,运输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刘保刚,王小松是刘保刚雇佣的司机。2、事故发生时,王小松不同意继续行驶,因道路不符合车辆行驶条件,原告工作人员强烈要求王小松运输车辆,导致事故发生,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3、在原告诉请中,对于更换零配件,应扣除相应折旧费用,且车辆保养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4、车辆发生事故时,原告现场负责人要求刘保刚到现场后才能施救,导致救援时间拖延,扩大损失造成电子仪器损坏。5、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被告运输车辆扣押至今,给被告造成损失,且由于车辆脱审,实际造成车辆报废。因此,被告向法庭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各项损失暂计50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8日,原告委托被告刘保刚将原告的一台铣刨机从邳州市辽河路运送至八路四号桥施工。刘保刚的雇员王小松驾驶刘保刚所有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拖运铣刨机过程中,转弯时车辆发生侧翻,导致铣刨机倾覆入路边水沟中,导致铣刨机进水,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当日,原告联系吊车将铣刨机自水沟中吊出,花费吊装费6500元。之后委托他人将铣刨机拖运维修,维修完毕后拖运回邳州,往返花费运费共计10300元。徐州汉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显示,原告支出维修费用共计265034元。以上费用共计281834元,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行驶证、驾驶证、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视频、电话录音、吊装费发票、运费发票、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及本院制作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保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邳州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281834元。 二、驳回原告邳州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8元,保全费620元,合计6148元,由被告刘保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长许晴 人民陪审员汤友仕 人民陪审员曹新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怡丽
判决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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