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国芳、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003财保16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范国芳以其自有的财产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1、将担保人范国芳(身份证号:)名下位于莲城中央花园第10幢东起1单元11层西户的房产予以查封
2、将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王小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莉
书记员王钰涵
判决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