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37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惠忠
联系方式:027-82414120
注册时间:1982-03-25
公司地址:江岸区球场村2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凭许可证范围经营);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混凝土销售;门窗加工及安装;劳务分包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易良发、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28民申41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易良发因与被申请人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辰公司)、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以下简称鸣辰恩施分公司)、原审被告龙兴良追偿权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易良发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易良发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从易良发向鸣辰恩施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中铁一局项目保证金报告及说明》可见,易良发在该说明中并未承诺对缴纳给中铁一局(龙兴良)的300万元保证金承担不能收回的全部法律责任,也未保证因此保证金发生不能收回对鸣辰恩施分公司造成损失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也无法律规定易良发应当在此案中承担连带责任。故申请对本案再审,请求撤销(2019)鄂2801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易良发对原审被告龙兴良返还给鸣辰公司的工程保证金150万元不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刘红 审判员马红艳 审判员宋祖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谭绍丹
判决日期
2021-02-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