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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743万元
法定代表人:苗健
联系方式:0531-88235882
注册时间:2005-07-05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117号铭盛大厦20层2001室
简介:
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中心、数据分析、信息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技术的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制造及批发兼零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的销售及维修;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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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桂娜与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191民初26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桂娜与被告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高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桂娜,被告瀚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丰、周政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桂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瀚高公司向赵桂娜支付重大项目特殊奖励10万元;2.瀚高公司向赵桂娜支付应付销售绩效工资10万元;3.诉讼费由瀚高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赵桂娜于2019年9月17日到瀚高公司处工作,负责销售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9月16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第五条劳动报酬明确约定,赵桂娜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基薪、绩效工资和特别奖励三部分。在试用期中,经赵桂娜与浪潮项目组反复多次的沟通协调,促使双方合同有效履行,且经过赵桂娜努力,两笔合同首付均谈到40%。期间,瀚高公司与浪潮合作的灯塔党建项目,自2017年软件上线,瀚高公司都没有能与浪潮签订合同结算回款,经过赵桂娜沟通协调,完成自2018年后的39套数据库安装部署确认单的浪潮盖章确认,产品价值约200万可作为合同结算依据,按照瀚高公司业绩确认办法,50%即100万可记为销售业绩。综上所述,赵桂娜要求瀚高公司支付重大项目特殊奖励10万元;瀚高公司应参考以同等岗位目标绩效情况向赵桂娜支付销售绩效工资10万元。 瀚高公司辩称,一、赵桂娜提出的要求我司支付重大项目特殊奖励10万元及销售绩效工资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赵桂娜在诉状中毫无事实根据地夸大了其个人对浪潮项目的贡献。我司自2014年左右开始与浪潮集团开展业务合作,双方早已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赵桂娜在本项目中,仅仅承担了最后双方办理盖章手续的事务性工作,并未有任何销售贡献。(二)赵桂娜在诉状中提及的灯塔党建项目销售业绩问题,在劳动仲裁阶段只字未提,我司认为该项诉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应审理。我司在2017年已经正式签约灯塔党建项目,当时赵桂娜还没入职我司,该项目签约与赵桂娜没有任何关系。赵桂娜入职后我司把相关项目信息、合作方关键人、工作流程等告知赵桂娜后由其正常跟进,其在后续过程中仅承担事务性工作,不存在特殊奖励及绩效工资的问题。(三)依据我司的《薪酬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本项目不涉及绩效工资的核算发放。具体来看:(1)因赵桂娜临近年底入职,尚处在试用期内,我司没有给其制定业绩指标,不存在绩效考核的问题。赵桂娜在劳动仲裁庭审过程中也认可其进入公司后没有签订销售目标。(2)根据我司《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算发放,离职人员在年度过程中离职的,无绩效工资。从制度规定来看,赵桂娜无权要求我司发放绩效工资。(四)赵桂娜是我司聘用的销售人员,我司每月支付其13500元工资(税前),与合作方进行正常沟通交流、跟进项目是其应有的工作职责之一,我司从未针对任何项目向其承诺给予特殊奖励。赵桂娜仲裁阶段主张特别奖励38.4万元、绩效工资120万元,起诉又主张特殊奖励10万元、绩效工资10万元,数额变化很大,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不知其主张的计算依据。二、我司对于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2162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裁决结果“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不服,虽然我司并未提起诉讼,但我司认为,因赵桂娜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我司在试用期结束前与赵桂娜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综上,赵桂娜的诉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赵桂娜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赵桂娜于2019年9月17日入职瀚高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16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三个月,职务为山东大区副总经理,合同约定赵桂娜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基薪、绩效工资和特别奖励三部分,绩效工资是工资性收入中的浮动部分,与管理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特别奖励是工资性收入中的激励部分,是对管理对象做出突出贡献的特别奖励。赵桂娜税前每月工资为13500元。2019年12月5日赵桂娜收到瀚高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瀚高公司已向赵桂娜支付了2019年11月份工资,未向赵桂娜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5日的工资。赵桂娜在职期间代表瀚高公司签订了2份《采购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未签署销售目标责任书。 2019年9月17日双方签署《新员工入职须知》《录用条件确认书》《保密协议》,赵桂娜在工作交接过程中没有返还瀚高公司全部电子版的业务资料。 瀚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载明:“三、薪酬结构……(二)工资性收入1.工资性收入包括基薪、绩效工资和特别奖励三部分:(1)基薪是工资性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按月发放;(2)绩效工资是工资性收入中的浮动部分,与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3)特别奖励是工资性收入中的激励部分,是对员工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项激励。2.根据公司不同岗位序列的特点,基薪、绩效工资的管理模式不同。3.特别奖励主要包括季度特别奖励、突出贡献奖励和特殊项目奖励等,具体办法另行确定……五、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工资性收入中的浮动部分,是体现薪酬差异化和薪酬激励作用的重要部分。员工的年绩效工资根据其岗位序列、职务不同采取不同管理模式,具体为:(一)副经理及以上职务员工公司部门副经理及以上职务员工由公司根据其承担职责及年度考核目标确定其年度目标绩效工资,并根据员工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算发放……八、薪酬发放办法……(三)离职人员工资结……3.离职人员在年度过程中离职的,无绩效工资……” 瀚高公司《2019年销售类员工绩效考核与激励政策》载明:“合同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公司才予以业绩核算。收到客户单位盖章(公章或合同章)货物签收单的原件文件,或者合同回款率达到50%及以上。” 另查明,赵桂娜因与瀚高公司劳动争议,于2019年12月11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赵桂娜请求:1.瀚高公司向赵桂娜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6日的工资16640元;2.瀚高公司向赵桂娜支付试用期中赵桂娜负责签订的销售合同共计2562.62万元的特别奖励38.44万;3.瀚高公司向赵桂娜支付试用期中赵桂娜负责签订销售合同共计2562.62万的绩效工资120万元;4.瀚高公司向赵桂娜支付试用期期间以不合格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个月工资1.3万元。瀚高公司反请求:1.赵桂娜返还瀚高公司全部电子版的业务资料;2.赵桂娜在返还瀚高公司业务资料后,销毁其留存的与瀚高公司有关的全部保密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3.赵桂娜在《大众日报》《齐鲁晚报》上向瀚高公司公开道歉;4.赵桂娜向瀚高公司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5万元;5.赵桂娜赔偿瀚高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6.赵桂娜赔偿瀚高公司律师费2万元。该委经审查,于2020年7月1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2162号裁决书,裁决:一、瀚高公司向赵桂娜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工资2482元;二、瀚高公司向赵桂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三、赵桂娜返还瀚高公司全部电子版的业务资料;四、驳回赵桂娜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五、驳回瀚高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赵桂娜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赵桂娜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工资2482元; 二、被告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赵桂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 三、原告赵桂娜返还被告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全部电子版的业务资料; 四、驳回原告赵桂娜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桂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瑞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胡晓明 书记员李灵
判决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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