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945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晓伟
联系方式:0532-83225769
注册时间:2006-11-15
公司地址:青岛胶州市马店镇大后屯村
简介: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密封胶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密封用填料制造;密封用填料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行终5794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锋泾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36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锋泾公司。 2.注册号:7069325。 3.申请日期:2008年11月23日。 4.专用期限至:2030年9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聚胺酯、氯丁胶、工业用胶、墙砖粘合剂、工业用粘合剂、未加工的人造合成树脂、酯、硅酮。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6723号《关于第7069325号“王者KINGM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5月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为由,决定: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锋泾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他事实 在行政阶段,锋泾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诉争商标档案信息; 2.锋泾公司的工商信息档案; 3.企业介绍资料; 4.锋泾公司的部分核心专利证书; 5.产品所获荣誉和资质; 6.锋泾公司与上海沪泾建材有限公司关联关系图; 7.上海沪泾建材公司企业档案; 8.诉争商标使用在被申请撤销商品及商品包装上的照片; 9.聚氨酯与聚胺酯关系的证明材料; 10.“王者KINGMAN”品牌纸箱部分定制合同及发票; 11.“王者KINGMAN”品牌纸箱部分采购发票及入库单; 12.2015年至2018年“王者KINGMAN”品牌商品的销售发票及销货清单、托运单; 13.“王者KINGMAN”品牌商品线上经销材料; 14.树脂的相关百科; 15.硅酮的相关百科; 16.聚氨酯的相关百科。 在原审诉讼中,锋泾公司提交以下证据(序号接前): 17.锋泾公司出具的《说明》,注明:上海沪泾建材有限公司系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伟和客户法良卓2005年5月25日合作投资的销售公司,销售产品均是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王者等品牌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发泡胶)产品,是锋泾公司的关联企业。2018年9月14日予以注销。此后锋泾公司将王者品牌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发泡胶)产品转至其关联企业青岛永威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销售; 18.《单组分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建材行业标准; 19.《胶粘剂术语》国家标准; 20.中国胶粘剂和胶粘带工业协会证明; 21.关于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亿支聚氨酯泡沫密封胶及建筑胶黏剂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涵; 2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3.锋泾公司及关联公司生产的聚氨酯泡沫填缝剂产品照片; 24.微信中对锋泾公司王者产品的宣传; 25.锋泾公司经销商在淘宝网上销售“王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的网页截图。 在原审庭审中,锋泾公司认可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用于“聚氨酯泡沫填充剂”。锋泾公司提交的证据12显示诉争商标用于的商品为“填缝剂”。锋泾公司提交的证据22显示其拥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登记品种为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别称填缝剂。锋泾公司提交的证据23显示诉争商标用于的商品为“聚氨酯泡沫填缝剂”。 原审法院查明,锋泾公司在第1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包括“锋泾及图”在内的多个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锋泾公司提交的证据12、22、23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诉争商标用于的商品为“聚氨酯泡沫填缝剂”。“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上的国际分类为第17类,类似群为1702,其与诉争商标核定商品中的“氯丁胶、工业用胶、墙砖粘合剂、工业用粘合剂”属于类似商品。在指定期间内,锋泾公司仅在核定使用范围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了诉争商标,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锋泾公司的诉讼请求。 锋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2018年版区分表将“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商品新增至第17类,类似群组1702。诉争商标申请于2008年11月21日,根据产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以及国际惯例,“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属于“胶类”产品,应归属于国际分类第1类,类似群组0115,锋泾公司在其他商标中将“聚氨酯泡沫填缝剂”申请注册于0115类似群组,故不应将2018年版区分表分类适用于对诉争商标使用证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2.“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又称聚氨酯泡沫发泡胶,是一种工业用粘合剂产品,属于0115群组,根据通常的商业惯例,在产品销售发票上一般并不显示商标,而只是显示商品名称,锋泾公司提供的发票上显示为“填缝剂”“密封用填料*填缝剂”等,但销售的产品均为“聚氨酯泡沫填缝剂”,且对应的销货清单、托运单等显示有诉争商标。在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中,对商标注册人提供的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有效商业使用的证据审查标准不予过于严苛。 国家知识产权局、张书君均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2020年4月20日,中国胶粘剂和胶粘带工业协会出具《证明》,其中载明:单组分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又称聚氨酯发泡胶,属于GB/T2943-2008《胶粘剂术语》中的发泡胶粘剂,属于区分表第1类的工业用粘合剂产品。该产品是将聚氨酯预聚体、催化剂、发泡剂等罐装于耐压气雾罐中,再从罐中喷射至孔洞或缝隙中,迅速发泡膨胀并与空气中或基体上的水分反应、固化。固化的泡沫具有填缝、粘接、密封、隔热等多种效果。多篇相关学术文章中对该产品的使用和效果亦有类似表述。 以上事实,有锋泾公司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369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6723号《关于第7069325号“王者KINGM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张书君针对第7069325号“王者KINGMAN”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亓蕾 审判员俞惠斌 审判员闻汉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季依欣
判决日期
2021-02-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