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顺臣、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603民特24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谭顺臣、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特邀调解员于2021年1月29日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谭顺臣支付工资7570元;二、若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则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谭顺臣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谭顺臣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申请人谭顺臣与申请人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全部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游小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谢丽
判决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