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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标
联系方式:0576-81878011
注册时间:2015-03-18
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818号2幢2-4层
简介: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检验检测服务;发电、输电、供电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职业中介活动;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互联网安全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软件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停车场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认证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安全咨询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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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和云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1002民初5308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和云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混合云业务合作协议》;被告支付给原告租金2410842元(租金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2月1日,原告请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混合云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深圳市中和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浙江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就乙方智慧通信机房的全国混合云开展资源、技术、产品和市场合作,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本合同专项之硬件设备和网络资源建设一个合作共赢的全国混合云平台,甲方负责该云平台所需要的虚拟化软件、云操作系统等软件的建设和运维管理;甲方负责整体全国混合云业务的独家运营和业务管理;乙方负责提供整体本合同框架内所需硬件资源、P资源、带宽资源、机柜资源等的建设和运维管理。甲、乙双方价格计算标准和结算模式如下:(1)甲、乙双方共同确定须由乙方采购建设的混合云平台的硬件资源设备清单(包括交换机、服务器、存储资源等的品牌型号),在各个厂家价格类似情况下优先选用运营商提供的华为集采型号和集采价格(如因各种原因做不到华为集采,则按照不高于华为集采价选用其它同类同档次品牌产品,如华三、浪潮、DEL等),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2)乙方提供的本次混合云硬件成本总价按上述原则经双方确定后,按照四年均摊后的每年成本的1.12倍计算结算价格(如需乙方投入的硬件总成本为X,则四年中每年甲方结算给乙方的价格=(X/4)×1.12;硬件投入根据甲方运营规模分批投入,双方验收后分批计算结算成本,并视后续业务发展情况由乙方给予及时配合扩容;甲方负责本项目混合云的整体1AAS基础系统技术(含云计算虚拟化技术、云操作系统技术、云安全防护技术等)、PAAS平台技术及产品、SA应用软件系统及产品的建设与运维管理,乙方公司销售上述甲方的技术产品予第三方客户,则双方采用项目分成制原则进行结算,结算比例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明确。本合作项目从混合云投入正式运营之后,甲方承诺第一个年度即首年结算给乙方不低于5000000元人民币(包含硬件设备结算额和客户业务结算额等),次年不低于10000000元人民币,以后每年不低于行业平均增长率。结算办法,统计周期为自然季,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结算标准,起始时间点为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的硬件订单时间为标准,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按甲乙方双方确认清单进行结算。本项目所涉及专用的设备产权在四年租用费支付完毕后归甲方所有。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双方如无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五年。原、被告双方代表人员均于合同落款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上述协议签订,并生效。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2019年设备调试完成并上线,4月1日开始业务正式运行,并收费。另查明,2019年5月28日深圳中和云项目第一期采购确认单载明,原告共采购并投入的设备价格为5924381元,按照成本均摊后按每年1.12倍计算每季度的租金为414707元;另有机柜12台,每台机柜按月租金3000元,每季度为108000元,合计每季度租金522707元。自2019年4月投入至2020年9月,已运行6个季度,被告已经支付租金合计725400元,尚欠2410842元未付
判决结果
被告深圳市中和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的租金合计2410842元。 案件受理费13044元(已减半),由被告深圳市中和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丁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金媚
判决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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