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唐工业电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13民初531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汉唐工业电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汉唐工业电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汉唐工业电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5元,减半收取计7077.5元,由原告陕西汉唐工业电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刘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楠
判决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