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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宏
联系方式:0570-3034012
注册时间:2006-10-26
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双港中路18号三楼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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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113财保1175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万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矿业)与被告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联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5月19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76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账号:XXXXXXXXXXX0015账户上的6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7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万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56999.62元及违约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河南万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4000元,由被告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担5800元;本案保全费7040元由被告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上述判决已生效,且履行时限已到,经本院告知,原告未积极配合履行,根据被告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已于2020年12月16日履行了上述判决书确定之义务,需解除对(2019)陕0113民初7637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账户上的6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楠
判决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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