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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84809147
注册时间:2001-07-10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1幢一层
简介:
物业管理(含出租写字间);保洁服务;家庭劳务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会议服务;软件开发;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销售电子产品、金属材料;票务代理(不含航空机票销售代理);体育场馆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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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立克与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5民初61257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立克(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立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展雄、倪双,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郭一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冯立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冯立克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6551元;2.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冯立克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61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冯立克入职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2019年9月30日,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冯立克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2019年冯立克未休年休假。 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冯立克的诉讼请求。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安排冯立克自2019年9月1日起待岗,待岗期间,冯立克实际不出勤,公司仍然按照出勤计发了冯立克9月工资,视为已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故无需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冯立克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以此为由与冯立克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 1.冯立克于2012年9月10日入职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电工。双方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书》,于2015年10月1日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书》。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安排冯立克自2019年9月1日开始待岗。冯立克每年应休年休假5天,2019年冯立克未休年休假。冯立克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827.24元。 2.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主张冯立克旷工违反劳动合同及员工守则,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解除时间以冯立克签收解除通知的时间为准。冯立克不认可,主张其系待岗人员,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员工守则,其上显示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或有旷工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承认错误或重犯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纪XX于2019年9月27日向冯立克发送了《关于司法部工程人员安排的通知》,通知冯立克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8日至公司进行培训,纪XX于2019年9月29日晚上通知冯立克“接公司通知,不按时参加公司组织培训按旷工处理,希望您明天按时参加培训。”冯立克回复称“在河北老家呢”,纪XX于2019年10月8日11:29日通知冯立克“接公司通知10月9日至10日到中航大厦B1机电中心会议室参加公司培训,详细内容到场看通知”,后续双方发生如下对话“纪XX:公司通知你上班,您一直没来,旷工3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对您工作进行安排,您不来公司总等着您也不合适,您说呢?冯立克:安排住宿吗、高铁报销吗,待岗这么长时间了。纪XX:你自己看下通知怎么说的?冯立克:你看看我在中航上班几年了,还培训,培训啥”,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称纪XX系其公司员工;证据三、返岗通知书,其上载有“冯立克……经多次与您联系一直未按时到岗报到。您在接到此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总部机电中心报道,如未按时返岗报到,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按旷工处理,公司将依据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落款处有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印章痕迹,日期为2019年10月15日;证据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载有“冯立克:因您旷工已达三日,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守则》第一条第二项第2款规定,现公司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落款处有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印章痕迹,落款日期为2019年10月18日,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称该邮件于2019年10月23日16:45发出。冯立克认可上述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的真实性,称其于2019年10月17日收到的返岗通知,但是因个人原因未返岗,于2019年10月25日收到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主张其在待岗期间,不存在旷工,故公司系违法解除。 冯立克曾以中航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未休年休假工资。2020年7月24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0]第152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冯立克的请求不予受理。冯立克不服,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冯立克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55.79元; 二、驳回原告冯立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肖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鑫
判决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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