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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吉讯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声应
联系方式:18693196919
注册时间:2017-12-20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路9号院东区5号楼7层704
简介: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软件咨询;产品设计;公园门票销售代理;文艺演出门票销售代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运输代理服务;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乘用车);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生产无线通信设备、电子产品(限在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音响设备及器材、体育用品、文化用品、办公设备、包装材料、工艺品、礼品、首饰、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汽车零配件、摩托车零配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玻璃制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饰材料、食用农产品、家具、针纺织品、化肥、医疗器械I类、II类;仓储服务;铁路客运票务代理服务;旅客联运票务代理服务;餐饮服务;装卸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专业承包;维修机械设备;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保险代理业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保险代理业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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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国铁吉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491民初32714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铁吉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贺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孙菊鸿 书记员尹娜娜
判决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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