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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晓山
联系方式:0316-8588888
注册时间:1994-09-05
公司地址:香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简介:
承办、组织国际、国内各类会议、论坛、比赛及展览活动;组织国内外商务考察、培训活动;从事旅游、娱乐、商业、康体健身及相关配套服务,物业服务;接待文艺演出、文化交流活动;日用百货、文具、海产品、水果、蔬菜、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美容美发美体服务;酒店管理;住宿、餐饮服务;广告代理、发布;汽车租赁;停车场服务;牲畜、家禽籽种的繁育,观赏动物的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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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煊一与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10民初57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煊一(JOOSEONIL)与被告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璐、朱瑞领,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慧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第一城会员制个人会员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高尔夫会员费(退费)318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高尔夫会员费318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6年11月10日(会员退款登记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公证认证费。庭审时,原告将第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公证认证及其他公证认证产生的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07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第一城会员制个人会员协议书》并支付会员费318000元,会员性质为个人会员,会员卡编号127。2015年12月1日,被告经营管理的高尔夫球场停止营业,2016年9月5日,被告公告通知可以全额退费并要求交回相关材料原件(包括《第一城会员制个人会员协议书》、会员卡、收费票据、接受退费的银行账户等)。2016年11月10日,原告将以上材料交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退款。三年多的时间,原告及韩国高尔夫会员代表们数次与被告的负责人见面协商退款事宜,但被告一直以经营困难没有钱为由拒绝退款,也无法提供任何具体的退款方案。综上,被告先是停业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之后一直拖延拒绝退款,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同意双方解除案涉会员协议书,但原告应该依据双方约定提供相应资料,被告予以退款,实际原告均未提供相应资料导致无法退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依据,双方的协议书和部分会员签订的退费协议均未约定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利息,具体会员费以原告实际支付的会员费为准。2.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公证费没有依据,原告公证费并非必须发生,通过原告35个案子对比,有部分原告进行了公证认证,其他未做公证认证也予以起诉,足以证明公证认证并非必须做的,并且原告作为外籍人员在中国国内诉讼做公证认证是其诉讼成本,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其应向法院提供担保,原告通过保险公司提供担保,该保险费原告应自行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会议记录,证明2019年10月11日,原告代理人及会员代表等与被告共同开会,会中原告再次向被告催告退款,被告同意退款,因无钱无法现在偿还,但同意尽快解决。会议中原告代理人等要求被告提供书面还款承诺。证据二、《第一城高尔夫关于会员退费的告知函》、邮寄单,证明2019年10月20日,原告代理人收到被告邮寄的《告知函》,说明会尽快向原告退款。证据三、《会员卡退款信息登记表》,证明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将相关会员材料原件交给被告,被告进行退款登记(登记退款金额为318000元)。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会议记录是原告单方制作,没有我方的签章和负责人签字。对证据二认可,双方在协商退费问题。对证据三真实性认可,但退费金额是双方估算的金额,实际上应该按照原告支付给被告的会员费予以退款。登记时间不能证明是实际退款时间。原告按照登记时间主张退款利息没有依据,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的应当以签订的协议为准,没有签订协议的我们认为以法庭判决解除之日计算利息。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第一城会员制会员退会兼退费协议》。证据二、《第一城高尔夫(个人)会员卡退款资料不全确认函》。证据一、证据二证明1.退会兼退费协议中没有约定原告有权主张公证费;2.原告在办理会员退款登记时未提交退款全部所需资料;3.退会兼退费协议签订于2018年9月12日,该协议第五条约定被告应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的14个工作日内,将会员入会费退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因此,原告起息时间有误,应自2018年10月8日起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计算。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日期不认可,对签字认可。协议书未填写日期邮寄给被告,日期是被告填写的。对证据二真实性认可,退款时被告没有要求所有的资料提交全了才给退款,是因为没有钱才中断了退款,并不是被告所说的资料不全不退款。 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证据三及被告提交的证据二的真实性因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因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虽然原告不认可日期,但对其本人签字是认可的,故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第一城会员制个人会员协议书》,原告支付入会费318000元,会员性质:个人会员;会员卡编号127。 后因被告经营不善,高尔夫球场停止营业,双方曾为退会、退费问题进行协商。2016年11月10日,原告在《会员卡退款信息登记表》中登记了相关会员退款的信息,记载购卡金额为人民币318000元。 2018年9月12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双方签订《第一城会员制会员退会兼退费协议》,就双方于2007年5月15日签订的《第一城会员制会员协议书》(应为第一城会员制个人会员协议书)达成协议,协议载明:现因一城公司经营管理的高尔夫球场于2015年12月1日已停止营业。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人民币318000元。第五条约定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的14个工作日内,将会员入会费人民币318000元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第六条约定甲方退还前述会员入会费返还乙方后,甲、乙双方根据《第一城会员制会员协议书》形成的债权债务即全部清结。第八条约定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一致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上述协议签订后未实际履行。 2019年10月16日,被告向第一城高尔夫会员出具《第一城高尔夫关于会员退费的告知函》,其中载明:第一城高尔夫球场已于2015年12月1日停止营业,我公司于2016年9月5日,通过《检察日报》发布“为已办理第一城高尔夫会员卡的客户办理退款手续”公告,通知各位会员办理退费事宜。 原告为保障判决履行,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支付财产保全费211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272元。 庭审时,原告放弃公证认证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朱煊一(JOOSEONIL)会费人民币318000元及利息(31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煊一(JOOSEONIL)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272元; 三、驳回原告朱煊一(JOOSEONIL)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0元,保全费2110元,由被告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朱煊一(JOOSEONIL)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马令梅 审判员刘德璋 审判员梁志斌 审判员杨立军 审判员马兰 审判员张建民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世宗 书记员马云龙
判决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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