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辉华、湖南鼎旺建设有限公司非诉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1026财保4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辉华与被申请人湖南鼎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何辉华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鼎旺建设有限公司项下银行存款或其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额4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湖南鼎旺建设有限公司项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
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额40万元(相关财产保全期限:不动产部分为三年、动产部分为二年、银行存款部分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何辉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邓朝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肖慧恣
书记员黄熙
判决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