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彦、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91执353号
判决日期:2021-02-25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7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决定终结该案的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191执3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孟灵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孙士燚
书记员闫慧亚
判决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