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兴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12财保24号
判决日期:2021-02-25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西安兴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5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xxxx账号为XXXXXXXXXXX001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账号为XXXXXXXXXXXXXXX2640内的存款共计382927.84元。因在先账户被足额冻结,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66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账号内的存款予以解冻。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xxxx账号为XXXXXXXXXXX0015内的存款382927.8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魏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翔宇
书记员悦铭
判决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