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2327执5号之五
判决日期:2021-02-25
法院:册亨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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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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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7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县分公司至今未履行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县分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9945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岑生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梁人巾
判决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