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江县广纳镇胡渡坝砂石来料加工场与被告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1921民初149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2-25
法院:通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江县广纳镇胡渡坝砂石来料加工场与被告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被告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被告的申请,被告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本院遂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院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通江县广纳镇胡渡坝砂石来料加工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通江县广纳镇胡渡坝砂石来料加工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6元,由原告通江县广纳镇胡渡坝砂石来料加工场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何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梓正
判决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