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祥云县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2923民初1047号
判决日期:2021-02-25
法院: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标公司”)与被告祥云县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军通过视频提讯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太标公司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16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被告因其开发建设的吉祥花苑小区配套设施安装需要,向原告订购太阳能热水器,双方于2014年1月10日签订了《祥云县“吉祥花苑”小区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型号为φ58×1800的太阳能热水器197套,约定单价为2800元/套,合同总价为551600元,由原告负责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并安装完成。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25万元,其余款项301600元至今未付。
被告鑫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辩称,鑫泉公司是委托李泉春经营,其不清楚原告主张的欠款。如果李泉春认可,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祥云县“吉祥花苑”小区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型号为φ58×1800的太阳能热水器197套,用于“吉祥花苑”小区,约定单价为2800元/套,合同总价为551600元,并由原告负责安装。合同还对付款进度、售后服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原、被告双方均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并于2014年3月底安装完成。此后,被告支付了货款25万元,其余款项301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原告提交的《祥云县“吉祥花苑”小区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合同》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祥云县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01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4元,由祥云县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福荣
审判员杨哲
审判员杨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苏语涵
判决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