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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岭
联系方式:028-68814847
注册时间:1999-10-22
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北顺西巷2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住房租赁经营、商业用房租赁经营、企业管理服务、项目投资、水电站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物业管理、房屋经纪、洗车场、园林绿化。销售: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日用品、灯具、家具、办公设备、建筑材料、汽车配件;中餐制售(不含凉菜)、宾馆、茶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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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成华区欧记大味生态火锅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08民初7566号         判决日期:2021-02-25         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资产公司)与被告成华区欧记大味生态火锅店(以下简称大味火锅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投资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味火锅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城投资产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20322.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5日,原告与案外人彭建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案外人彭建租赁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街××号××商住楼××层××号房屋(面积1331.01平方米)提供物业服务,每季度物业管理费23958元,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4年11月1日,案外人彭建将上述案涉房屋交给被告使用。被告按照上述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至2018年3月31日,其后没有交纳。2019年3月1日,原告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追索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成华区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0年4月3日,被告上述案涉房屋移交给了房屋所有人成都市干道建设指挥部。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20322.4元。 被告大味火锅店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日,案外人彭建(甲方)与城投资产公司(乙方)签订《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将自己租赁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街××号××商住楼××层××号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331.1㎡楼宇的物业管理工作委托给乙方;委托期限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委托实行有偿服务,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6元/月,物业管理费按季度结算,合计23960元。案外人彭建于2014年11月1日将上述案涉房屋交给被告大味火锅店使用,原被告未就案涉物业服务签订书面协议,被告按照上述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至2018年3月31日,其后没有交纳。2019年3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案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经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原告实际对案涉房屋所在楼栋进行了物业服务,被告大味火锅店作为实际使用人亦实际获得了原告为其提供的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被告于2020年4月3日将案涉房屋移交给了出租人成都市干道建设指挥部,并出示了《房屋移交函》,移交函上暂名:成华区欧记大味生态火锅店自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起将所承租的成华区站北东街125号怡北商住楼附4、附5、附6、附7商铺(面积1131.01㎡)房屋全部腾退返还给出租人。该移交函落款处盖有成华区欧记大味生态火锅店印章。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日的物业管理费120322.4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2020)川01民终6939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房屋移交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
判决结果
被告成华区欧记大味生态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20322.4元。 案件受理费2706元,减半收取135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成华区欧记大味生态火锅店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陈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赵冀平
判决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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